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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2019-12-10 20:27:45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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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鲁公通〔201965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附件1)以及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申请。

     

    二、律师、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可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申请。

     

    三、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执业证书有疑问的,可登录山东法律服务网(http://12348.shandong.gov.cn)或发证机关网站核验,也可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查。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根据申请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2),加盖户口专用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准确而无法查询的,应当场口头告知,不予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根)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对《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的管理。

     

    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查询结果承担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2019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630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   1.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2.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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